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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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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因多项安全违规被罚8万元

日前,鄂尔多斯市应急(yìngjí)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多项安全(ānquán)生产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蒙(鄂)煤安罚〔2025〕103002号),国源矿业主要存在(cúnzài)人员资质管理缺失:其61盘区水害防治工程承包队(中国(zhōngguó)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井下辅助工高俊飞所持(suǒchí)其他(qítā)从业人员证件已过期;同时,61612综放工作面主运顺槽测风站测风人员裴某某在未取得有效的其他从业人员(测风测尘工)证件的情况下从事相关作业(zuòyè)。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不(bù)规范:61603综放工作面回风隅角(huífēngyújiǎo)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吊挂位置距离(jùlí)顶板超过了规定的300毫米限值。应急系统联动失效:在61608回撤通道掘进工作面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shìyàn)时,现场测试发现该矿的应急广播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能按安全要求实现(shíxiàn)有效联动。 鄂尔多斯市(èěrduōsīshì)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上述(shàngshù)三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针对第一项(dìyīxiàng)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针对第二项违法行为罚款(fákuǎn)人民币3万元; 针对第三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rénmínbì)3万元。 三项罚款合并执行,共计(gòngjì)人民币8万元(wànyuán)整(¥80,000.00)。 该处罚决定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27日正式(zhèngshì)作出(zuòchū)并公示,公示期至(qīzhì)2028年5月27日,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开资料显示(xiǎnshì),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yú)2005-03-30,公司大股东为中国(zhōngguó)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仝锁,注册资本为147727.45098万元,统一(tǒngyī)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62277223574XA,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gōucūn)蔺家圪卜社,所属(suǒshǔ)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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